近日,临湘市人民法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时,被告在庭审结束看完笔录后以无钱还借款为由,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认为不签字笔录就是无效的,法院就不能对该案判决。
庭审笔录,是记录开庭审理案件各项诉讼活动的书面材料,是庭审活动的客观记载,不会歪曲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官在认证、确认案件事实时依靠庭审笔录作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将当事人拒签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卷。附卷生效,庭审笔录并不因当事人拒签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