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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宏赟等四人
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抢劫罪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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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 致 梅 耀  发布时间:2019-06-28 11:35:22 打印 字号: | |
  6月28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宏赟、张学伟、郭昌胡、吴凯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抢劫罪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主犯石宏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从犯张学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从犯郭昌胡、吴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依法对被告人石宏赟、张学伟、郭昌胡、吴凯等人参与的犯罪团伙的违法所得115314元予以追缴,分别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石宏赟、张学伟、郭昌胡、吴凯先后加入某非法传销组织,在湖南岳阳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组织结构严密、层级清晰、分工明确。

  该传销组织“何彪”(在逃)管理三个传销窝点,被告人石宏赟及“薛浩”、“赵意”(二人均在逃)为其所在窝点的管理、领导者;被告人张学伟、郭昌胡、吴凯等人为石宏赟所在传销窝点的骨干管理成员。该传销组织按层级从高至低派发工作,伙同配合,以租住房为据点,通过互联网通讯软件,诱骗、强迫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强行劫取他人财物115314元,逐渐形成了以“何彪”为首,被告人石宏赟及“薛浩”、“赵意”为管理者,被告人张学伟、郭昌胡、吴凯等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社区居民正常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张学伟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8000元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石宏赟、张学伟、郭昌胡、吴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数额巨大。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宏赟、张学伟、郭昌胡、吴凯犯抢劫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宏赟等人在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以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将被害人随身财物搜走,将被害人拘禁在传销窝点,随后,强行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手机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后,将其钱财取走,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各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宏赟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学伟、郭昌胡、吴凯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学伟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8000元,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宏赟、张学伟、郭昌胡、吴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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