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5次向吸毒人员葛某、任某、彭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粒,共计重11.15克。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夏某出资用他人身份证入住酒店,并与彭某同居。次日9时许,夏某安排彭某从李某某处购买了500元的冰毒和1粒麻古。随后,夏某、彭某及夏某的朋友刘某某吸食了购买的冰毒及麻古。22时许,彭某的朋友王某某来到酒店,4人吸食了剩余的冰毒。30日凌晨,夏某要彭某从李某某处又购买了500元冰毒和1粒麻古,4人在房间内吸食,随后刘某某离开。30日13时许,夏某通过彭某再次以65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了1包冰毒和4粒麻古,夏某、彭某、王某某3人在房间内吸食。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民警通过他提供的线索,10月31日3时许,在酒店房间内将被告人夏某及吸毒人员彭某、王某某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梅耀 余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