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货款拒不支付,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最后不但单位面临处罚,负责人也难逃其咎。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某节能砖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临湘市某节能砖厂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负责经营的某节能砖厂偿还熊某货款人民币225 64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被告单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熊某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告单位发出了执行通知、申报财产令,但被告单位既未履行执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10月,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单位罚款5万元、被告人刘某罚款3万元。
另查明,依据临湘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入库查询,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进行了生产经营,并有纳税记录。2018年4月23日,刘某到临湘市人民法院投案,与熊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熊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临湘市某节能砖厂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公司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刘某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