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1月9日,周某在吃晚饭时喝了酒,饭后驾驶车沿岳汨线往岳阳方向行驶,行至岳阳县某路段时见到交警在查酒驾,于是提前靠边停车,并从驾驶室下车,想逃避检查。此时,岳阳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赶至周某驾驶的车辆旁边,将周某带上警车,并对周某进行酒精度吹气检测。经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378mg/100ml。随后,周某不配合公安人员执法,并趁机跳下警车逃跑。11月15日,周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