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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云溪)法院判决 对一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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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04 15:59:42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刘芳)岳阳云溪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被申请人刘某强制医疗案,当庭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强制医疗。

今年春节后,被申请人刘某到广州打工2个多月,回家后常有异常举动。由于家庭条件不好,未及时到医院就诊。5月10日下午4时,被害人刘某甲(女,4周岁)在家门口脱裤子小便,当时刘某看到了。当晚,刘某梦到自己与陌生女子发生关系,感觉自己失去了男性功能,自称是和尚。刘某认为刘某甲当着自己的面脱裤子让他破了戒,使其无法安睡。5月11日下午2时多,刘某看到刘某甲在门外玩耍,便想将对方杀死。当时,刘某乙、周某等8人在刘某丙家禾场里聊天,刘某坐在刘某乙身边,趁其不备拿起刘某乙脚边的弯刀,走向不远处正在玩耍的刘某甲,向其头部及背部砍了两刀,随后被旁边的邻居控制。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申请人刘某在被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期间,于5月25日要求同病房的被害人李某某放其出去,遭拒后,用手将李某某的眼睛弄伤。

5月30日,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进行了精神疾病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实施违法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刘某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他人轻微伤;在被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期间,又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申请人刘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检察机关的申请成立。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同意继续强制治疗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相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他人人身安全,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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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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