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能得到同样的保护吗?近日,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庭前调解了一起因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依法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原告柳某与被告田某系情侣关系,两人一直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双方生育一个儿子,后经诊断其患有先天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因田某具有暴力倾向,致使两人感情破裂,儿子由母亲柳某代养。因小孩患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原告柳某已无力承担。2019年6月3日,原告柳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承担孩子抚养责任。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争议不大,决定适用庭前调解,以典型案例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双方抚养孩子是共同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并向当事人宣讲了相关法律法条规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非婚生子归被告田某抚养教育,由原告柳某代养至7周岁,被告田某每月支付儿子扶养费1000元,小孩在代养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告承担20%,被告承担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