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在湘阴以开设理发门店为幌子,以极低折扣吸引他人充值消费,获取4万余元充值款后竟关店跑路。近日,湘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兵、苏某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3月30日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彭某兵、苏某梁、黄某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商量策划后,以一张名为“沈某辉”的身份证,在湘阴县文星镇某小区租用门面经营“Mini”发型定制店,并使用该身份证,开通手机号码用于平时联系。该店开张后,三名被告人一方面拖延支付店铺房租,另一方面以不合理的优惠力度,骗取顾客肖某平等85人充值消费,共计人民币41770元。在无新顾客充值的情况下,三名被告人于2018年5月1日将该理发店内相关设备搬空,并连夜驾车逃跑。案发前,三名被告人主动退还被害人人民币960元,审理期间,三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政主动向警方投案。
湘阴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兵、苏某梁、黄某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该院根据被告人诈骗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退赔等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