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韩爽)岳阳市中院近期成功调解了一起某酒店和建设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建设公司返还酒店股权,酒店将建设公司缴付的股权投资款予以退还。
叶某是某酒店有限公司原始股东,为了偿还酒店的银行贷款及新项目投资,与酒店其他股东协商决定以酒店股权对外融资。经过多番考察和股东商议,确定某建设公司为合作对象。双方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对酒店增资扩股1亿余元,获得酒店44.443%的股权;如有纠纷,寻求仲裁渠道解决。同日,双方签署股东会决议,明确了《增资协议》中的内容,并明确各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在2018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随即,酒店修改了公司章程,将股东会决议内容写入公司章程。
协议签订2天后,酒店按照股东会决议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叶某将酒店44.443%的股权变更登记到了某建设公司名下。某建设公司也于2018年1月缴付股权投资款800万元。
第二年夏天,酒店与建设公司就酒店股权合作又签订《重组及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约定叶某持有的22.22%的股权转让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由原来认缴出资的1亿余元增加到2亿元,股权也增加到66.666%;建设公司于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酒店出资7000万元。协议中还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不经协商直接向酒店所在地法院起诉。
这份协议签订后,酒店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股权登记到了建设公司名下。然而,建设公司迟迟未按承诺向酒店缴付出资,也未履行任何股东义务和合同义务,导致酒店运营陷入僵局。
经多次协商未果,酒店3位股东诉至岳阳市中院。岳阳中院民二庭法官积极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