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何某支付隋某劳务工资款285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017年年底,初次打工的彝族小伙隋某在何某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何某以公司经营周转困难为由未按时支付隋某工资,何某向隋某承诺待公司度过困境后一次性发放全额工资,隋某信以为真,仍在该厂工作。不料三个月过去,隋某仍未获得分文工资,经多次催讨,何某向隋某出具了主要内容为“公司老板何某欠员工隋某工资共计37500元,在2018年1月31日还清”的欠条。至今为止,何某仅陆续向隋某支付劳务工资9000元,剩余28500元拒不支付。在隋某催讨工资过程中,何某断绝了与隋某的一切联系方式,对隋某避而不见。隋某无奈只能向何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支付工资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隋某与何某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经双方结算后,何某出具尚欠隋某工资款37500元的书面欠条。何某在向隋某陆续支付9000元后,至今仍有28500元工资款经隋某多次催讨拒不支付,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规定,隋某主张的逾期利息可以按照逾期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