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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夫妻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 离婚时能否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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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凌云  发布时间:2019-07-11 09:01: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白马寺法庭审结了一起较为特殊的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侯某向高某支付欠款8万元。

  高某(女)与侯某(男)于2013年1月21日在湘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5月8日在湘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当日,侯某为补偿高某在婚姻期间的辛苦和付出,向其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但欠条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后,侯某仅向高某支付了2万元。无奈之下,高某于2019年5月16日一纸诉状将侯某告至法庭。侯某收到起诉状后辩称,他虽出具欠条,但实际并无欠款行为,而是自愿补偿高某在结婚期间的辛苦付出而出具,现在他没有工作,收入有限,没有履行支付该笔款项的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具欠条前,侯某虽然并未实际向高某借款或有其他欠款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欠条系侯某与高某离婚当日,侯某为补偿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辛勤付出而自愿出具,具有补偿款的性质,系因补偿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于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高某、侯某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息诉服判。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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