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赵某偿还17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赵某与李某系多年好友,2018年9月,赵某向李某银行转账20万元,李某向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时至今日,李某仅支付3万元给赵某,之后双方协商未果,赵某手持借条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
李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关系。赵某转账的20万元是双方一起投资办厂的资金,因双方是好朋友李某才向其出具的借条,且借条上未写利息。李某后来支付给赵某的3万元是投资利润的分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收到赵某的银行转账汇款后,即向赵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辩称资金往来系投资合作,因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投资关系,法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赵某可随时要求李某偿还,李某经赵某催讨后仅偿还3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赵某要求李某偿还本金1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法院依法酌定李某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其实是依靠的证据,若举证不能,则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