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陈某、方某两夫妻返还甲银行借款92900元,并按照年利率10.08%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陈某与方某系夫妻关系,因养殖龙虾需要,由陈某向甲银行借款93000元,与甲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玖万叁仟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08%”。方某出具《共同借款人承诺书》,承诺借款人陈某所签订的合同均系共同真实意愿表示。借款到期后,陈某与方某一直未按约偿还借款,直至2019年3月21日,两人偿还借款本金100元,尚欠借款本金92900元未偿还,且仅支付利息至2018年11月21日,之后再未支付任何利息。
陈某、方某辩称无力还款非其所愿,实因生意亏损,无偿还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甲银行与陈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仅偿还借款本金100元,尚欠92900元本金至今未偿还,且亦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与方某系夫妻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方某已出具《共同借款人承诺书》,该笔债务应当由陈某、方某共同承担。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10.08%,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即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