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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结婚不成 彩礼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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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佳俊  发布时间:2019-07-16 10:39:51 打印 字号: | |
  订婚时婚约款及“打发”钱是一项很普遍的民俗,但是,如果订婚后解除婚约,礼金和“打发”钱是否应当退还?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孙某须返还原告易某婚约财产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金戒指及白金戒指,或者返还购买“五金”款4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双方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赠送给被告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金戒指及白金戒指,价值46000元。原告同时给被告“打发”10000元,“打发”被告亲友6800元。订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订婚及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订婚时原告向被告赠与的“五金”金额较大,原告的赠与行为实际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在目的已经不能达到,原告可以向被告要求返还“五金”。原、被告订婚时,原告对被告亲友“打发”是原告对被告亲友的赠与行为,属于人情开支,同时被告并未收到此款,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订婚时原告给被告的“打发”及订婚后给原告的红包、微信转账等开支,因为原、被告已经订婚,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是维系爱情的感情联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打发”10000元及订婚后的赠与9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应当接受新的婚恋观,崇尚自由恋爱的观念。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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