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分包装修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完成后分包人却以工程质量未达标为由,拒不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款。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肖某需支付原告谢某装修工资7157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肖某承接了几处装饰装修业务,将其中的大理石装修业务交给原告谢某施工,并口头约定:被告提供装饰装修材料,原告进行装修施工,被告按80元/平方米支付劳务费用及施工期间的生活费,工程完工后付清所有费用。2017年11月,三处房屋大理石装修业务全部完工,经核算,共计完成房屋装修工资18.5万余元。期间,肖某仅支付11.4万余元,至今尚有7.5万余元未支付给原告,谢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是包工不包料进行装修施工,并口头约定装修价款80元/平方米的合同。被告有7.1万余元至今未支付,属履行合同不全面,被告应当按自行核算原告完成装修工资额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将尾款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