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周家)华容县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夏某将盗窃所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
2006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夏某伙同任某、张某、李某、王某等人(4人均已判刑)先后8次在南县、大通湖区、沅江市、华容县等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取通信电缆和变压器铜线圈,夏某盗窃财物金额总计为35,297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0月22日、2016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案于2006年被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8日,夏某被发现是该案犯罪嫌疑人而被刑事拘留。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87条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诉。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本案于2006年立案侦查,属于《刑法》第88条所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