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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未约定借款利息 也可能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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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畅  发布时间:2019-07-18 08:20: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王某与陈某原系熟人。因陈某投资建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09年7月4日,陈某向王某借款7000元并出具欠条,载明“欠条 今借到王某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2009年7月4号 陈某”。王某以现金方式向陈某支付了该笔借款。后王某多次向陈某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一直未返还。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本金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陈某在王某多次催讨后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对纠纷的产生承担全部责任,陈某应向王某归还7000元借款本金。虽该案当事人在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已向陈某要求还款,故逾期还款利息应从王某向陈某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陈某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王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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