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抵押为由,未经车主同意,竟私自将已售出的车开走,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胥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车返还给原告王某,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一份《二手车买卖协议》,将李某名下的小轿车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并约定:“如有第三人对车辆有主张权利和确实证据,由李某承担买方王某的一切损失”。之后,李某将车辆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于2018年4月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年9月2日傍晚,被告胥某以案外人沈某向其借款并以该小轿车作抵押为由,私自将车辆开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裁定扣押了涉案小轿车。
法院认为,《二手车买卖协议》经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双方签字确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签订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系小轿车的所有权人,原告对车辆现有的权利来源是合法的。被告胥某无证据证明案外人沈某对该车辆享有合法权利,故其私自开走小轿车缺乏法律依据,系无权占有。胥某无权占有车辆与王某无法正常使用车辆所造成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胥某不是对车辆享有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其行为属于侵权,不能以王某与李某约定了合同责任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胥某私自将涉案车辆开走并无权占有,引起纠纷,造成案件诉讼,过错完全在于被告胥某,因此,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应当由胥某承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