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以来,“喝酒不开车”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但特别注意的是,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也属于醉酒驾车,触犯了刑法。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刘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X089线03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85.98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辆分类》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所以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属于酒后驾车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