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2018年某日,李某驾驶一辆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某小型轿车沿本区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另一路段越双黄线左转弯掉头时,与周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周某构成十级伤残。该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在该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被告李某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李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周某的损失全部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主次责任划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该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一种保险,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切勿因为不舍得出这一份钱,抱着侥幸心理,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