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临湘)抚养义务人未按约支付抚养费 被抚养人诉讼获法院支持
分享到:
作者:柳逸东  发布时间:2019-07-22 10:03:00 打印 字号: | |

    小袁父母离婚后,小袁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父亲袁某按约每月向小袁支付抚养费1200元。袁某开始还能按约向小袁支付抚养费,但后来拒绝支付抚养费,小袁遂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袁支付自201510月至20183月的抚养费共计36000元,并自20184月起按每月1200元向小袁支付抚养费,至小袁大学毕业为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袁某与王某20148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袁由女方抚养,袁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原告大学毕业为止。离婚后,袁某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时给付了原告的生活费。但自201510月开始,被告再也没有支付生活费。

    法院认为,袁某支付小袁未成年时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是袁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约定,袁某不按约支付小袁未成年时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现小袁要求袁某支付未支付的生活费,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