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袁父母离婚后,小袁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父亲袁某按约每月向小袁支付抚养费1200元。袁某开始还能按约向小袁支付抚养费,但后来拒绝支付抚养费,小袁遂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袁支付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36000元,并自2018年4月起按每月1200元向小袁支付抚养费,至小袁大学毕业为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袁某与王某2014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袁由女方抚养,袁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原告大学毕业为止。离婚后,袁某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时给付了原告的生活费。但自2015年10月开始,被告再也没有支付生活费。
法院认为,袁某支付小袁未成年时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是袁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约定,袁某不按约支付小袁未成年时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现小袁要求袁某支付未支付的生活费,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