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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叔嫂为抚恤金分配反目 法官释法析理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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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玲 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9-07-22 17:58:17 打印 字号: | |

    为了100万元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叔嫂两人一度反目成仇,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析理,终于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调解这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今年上半年,原告胡某的丈夫吴因工伤死亡获得死亡抚恤金100万元,此款由吴弟吴代为领取。料理完吴后事,胡某小叔子吴丙却为抚恤金分配诉至院。

    胡某认为,她与丈夫吴再婚近十年,夫妻感情好,尽到了妻子与继母义务,赔偿金扣除吴的后事支出外,剩余在她与继子、母亲之间合理分配,要求返还她13万元。被告丙却认为除去料理哥哥的后事花费偿还生前债务剩余的钱全部分给了嫂子、母亲和侄子,以及患病二弟吴乙。但胡某认为,丈夫吴生前并没有这么多债务。

    见双方争执不下,法官以法析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应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死亡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继承法予以分配。本案中,吴乙并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权参与分配。但法理之外也有人情,吴乙经济条件差、且患病,多年受大哥、大嫂照顾,若第一顺位继承人自愿分之,法律当然认可。法官为避免家庭矛盾激发,轮流与叔嫂及家属做思想工作,最终叔嫂间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扣除支出及双方认可的债务外,由小叔子返还嫂子9万元,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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