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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出售林木供他人任意采伐 滥伐林木共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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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傲杰  发布时间:2019-07-23 17:11:20 打印 字号: | |

    “没关系,反正只一点残林,我去打个招呼就没有问题了。”蔑视护林法规,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滥伐林木,临湘男子蒋某为自己的草率行径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7月,李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蒋某家门前经过时,蒋某对李某说:“我二叔家里有一片山林,你要吗?”经协商后,双方同意将林木以1.5万元卖给李某。砍树前,李某找到蒋某说:“砍树的话,林业局办手续的事怎么办?”蒋某说:“没关系,反正只一点残林,我到时候去打个招呼就没有问题了。你先把山上的树搞掉。”同年91日,李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上长坡山上的树砍掉。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计立木蓄积36.03立方米,折合材积23.97立方米。案发后,蒋某主动到临湘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中,蒋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的,同样构成该罪。滥伐林木破坏国家林业资源,严重危害当地自然生态平衡,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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