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判决,当事人部分未到期的债权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2019年3月23日,黄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涂某借款2万元,约定2019年12月23日归还。2019年3月30日,黄某又向涂某借款1万元,约定2019年4月9日归还。2019年4月22日,黄某再次向涂某借款1万元,约定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后黄某未按约定归还欠款,2019年5月10日,涂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归还欠款共计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3月23日的2万元借款约定2019年12月23日归还,原告认为被告的后两笔借款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因此一并起诉,但前一笔借款的还款时间未届满,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因此在该笔借款到期之前,出借人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该笔2万元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后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黄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应对纠纷的产生承担全部责任,黄某应向涂某归还2万元借款本金。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支付涂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驳回了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