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将刚上膛用于打鸟的气枪随手向空地击发,想把子弹清空,不曾想意外中招,致使在附近做事的湛某受重伤。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李某、方某三人乘坐彭某驾驶的皮卡车在途经梅仙镇长石粉厂时,彭某要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某将刚上膛用于打鸟的气枪子弹击发掉。陈某以为长石粉厂附近没人,于是对着空地击发子弹,致使在附近做事的湛某受伤,经鉴定,湛某的伤情为重伤。
案发后的2013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了其过失致人受伤的事实,2013年11月18日受害人将重伤鉴定的结论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立案。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