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永泰县某电子商务公司、北京某东电子商务公司(简称“某东”)退还原告陈某16元,同时赔偿原告500元。
2018年11月1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某东公司运营的某东商城领取了一张189元的优惠券,随后在某东商城“某运动专营店”购买一双361的运动鞋和一个挎包,商品订单编号为81564377037。原告陈某使用某东商城的189 元的优惠券后,该笔订单还需付款19元。原告在付款时,某东商城再次优惠了3元,原告实际支付16元,完成了上述商品订单。订单完成后,第三方卖家“某运动专营店”未发货。2019年2月10日,第三方卖家“某运动专营店”才在某东商城订单页面进行操作,显示“货物由厂家自送,请您准备收货”,但原告一直未收到货。原告2019年3月23日查看“某运动专营店”网页显示:“某东商城活动出错,店铺优惠活动错误,已经联系某东运营和某东客服报备了,全店商品都已经下架,11.1 号拍的所有商品都发不了货,各位顾客及时申请退款”。法院查明,“某运动专营店” 为泉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2018年 12月2日,泉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永泰县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某东公司运营的“某东商城”购买了被告百纳公司经营店铺的商品,原告与被告百纳公司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被告永泰县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发货,构成侵权。原告事后与被告永泰县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及向被告某东公司投诉均未达成致解决,进而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