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0月,汪某(另案处理)安排本案被告人杨某办理多张银行卡,以便自己转账、取款,并许诺每天给予杨某1000元好处费。杨某按其要求用自己身份证在五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
2018年11月6日,汪某应其上线要求,将杨某浦发银行账号发给其上线,将被害人徐某被骗取的154000元中的99995元转至杨某持有的浦发银行卡里。后汪某与杨某见面后,汪某持杨某的手机通过手机银行将其中的9万元先转至杨某持有的平安银行卡里,再将资金转到多个账户。随后,杨某又在ATM机上将剩余的9900元取走交给汪某。2018年11月7日,汪某又以同样的方法将骗取受害人梅某的296000元进行转移。汪某支付3000元给杨某作为转移资金、非法套现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帮助套现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然帮助套现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39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