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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男子请求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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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石朝  发布时间:2019-07-24 17:46:05 打印 字号: | |

男子郑某与女子余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二人相恋,步入了婚姻殿堂。在结婚前,男方父母先后赠送女方“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及3.8万元彩礼,女方亦带絮被、小家电等陪嫁。但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加上婚后男方外出打工,双方又都有严重疾病和残疾,婚姻生活在维持了3年时间后,女方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男方对判决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婚前赠与的“三金”和彩礼,女方应当返还,婚后女方在在公婆家得到了较好照顾,应给予经济赔偿。于是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

岳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互有照顾,男方索取“照顾费”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三金”是男方及其父母对女方的小额赠与,依法不能撤销,男方离婚时索回没有法律依据,但女方自愿退回部分,法院予以许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没有出现上述情况,故请求返还彩礼3.8万元不予支持。女方自愿放弃陪嫁物品,法院许可。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郑某的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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