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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临湘)雇人除草致第三人受伤 村委会与雇员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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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25 17:20:4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李佳俊)帮人做事期间致第三人损害,责任究竟由谁承担?近日,临湘市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限被告某村委会在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甲各项损失83,850.75元(此款已扣除两被告赔偿的2.3万元),被告李某乙对以上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购买了一台打草机,受人雇请经常帮人打草。被告某村委会与李某乙约定,由李某乙自带打草机及油料,将某组至某村部公路两旁的杂草清除,费用为260元,工作时间为1天。2017年7月2日下午,原告路过自家门前公路,见李某乙在公路边(堆放了废弃的预制板及砖头等)打草,故请其将自家门前公路边的杂草打一下,李某甲在靠近与李某乙时被打草机打掉的预制板钢筋头击中右眼。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乙按照某村委会指示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相应报酬,其法律关系本质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李某乙是被告某村委会雇请的雇员,某村委会应当对被告李某乙打草过程中伤人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李某乙在打草前应当查看杂草内是否存在危险源,在原告靠近时应当要求其离开或停机,但李某乙在原告靠近打草机时不主动停机存在重大过失,对原告的损失应当与雇主(被告某村委会)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靠近打草机存在风险,他在李某乙未停机的情况下还靠近并与之商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自负20%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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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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