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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受托人收取保证金后违约 委托人诉讼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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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逸东  发布时间:2019-07-26 17:54:18 打印 字号: | |

    李某委托丰某代为办理垫资购房融资服务,并向丰某支付了15000元作为保证金。但丰某一直未为李某办理购房贷款事宜,也拒不退还保证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丰某退还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丰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李某垫资购房融资保证金1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523日,李某与丰某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一份《垫资购房融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委托丰某办理购房再办贷款融资事宜,先期向丰某交纳15000元作为保证金。如果李某中途放弃办理或违约,则保证金不退;如丰某未按照协议要求办理成功则视为违约,在约期满三天内将李某前期所交的保证金如数退还。签订协议当日,李某通过案外人刚某的银行账号向丰某提供的一个公司账号上汇了15000元现金作为保证金。协议签订后,丰某一直没有为李某办理垫资购房融资事宜,也没有按约将李某所交保证金如数退还。

    法院认为,李某与丰某签订的《垫资购房融资服务协议》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李某在签订协议后,向丰某支付了15000元的保证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前期义务。丰某收到15000元的保证金已有三年,但至今未为李某办理进行融资购房,又没有向李某退回所支付的融资购房保证金,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要求丰某退回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垫资购房融资服务协议》没有约定丰某应该完成垫资购房融资的具体时间及退还保证金时间,对于李某要求丰某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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