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泰某重工制造有限有公司返还原告湖南运某重工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元。
2016年4月28日,原告湖南运某重工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泰某重工制造有限有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及资料费壹万零伍佰元整,其中投标保证金为壹万元。被告招标文件中约定开标时间为2016年5月5日,后其员工通过短信通知原告开标时间更改为2016年5月6日。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情形为“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开标后,原告并未中标。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遭拒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对原告参与被告发标的《泰某二期高空作业平台项目》招投标达成了合意。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人要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保证。目的是保证投标人不能随意撤销或放弃投标。但原告并未中标。原告交纳的系投标保证金,且未发生根据被告的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应被没收的情况。被告理应在开标后,原告没中标的情形下,应及时将原告的投标保证金返还。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