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审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
2018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康某飞在辽宁省朝阳市等地以12150 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阎某远、苑某达、秦某冬、赵某虎等人处共计收购信用卡48张,后按邵某新的要求快递到广东省茂名市。康某飞每张信用卡获利100元,共计非法获利4800元。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阎某远为谋取利益以3100元的价格从阎某国、李某刚等人处收购信用卡21张,之后以6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康某飞,非法获利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飞、阎某远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