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9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华容县章华镇五星村朋友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前往华容县新河乡,当车行至华容县章华镇护城小学路段时,将前方行走的行人谭某撞倒,后李某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谭某左胫骨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内、外踝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李某血样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271.17mg/100ml。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71.17mg/100ml,又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