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何斥资从廖某手中购买房屋,入住十余年后,廖某之子谭某却以房屋系其父所有,卖方其母亲廖某系无权处置为由,拒绝为老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老何因此将廖某、谭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谭某一家为其办理过户登记。
经法院审理查明:廖某与谭某林(谭某之父)婚后建了一栋三层私房,登记在谭某林名下。2003年7月,谭某林死亡,其继承人有廖某、谭某等人。2006年2月,廖某与老何签订《房屋出售协议书》,协议约定:将该三层私房以139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老何。在付清购房款之后,廖某向老何移交了该栋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3月,老何找谭某等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谭某一家却以不知该房屋买卖事实,认为廖某向原告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拒绝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5月,谭某一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廖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善意取得涉诉房产,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被告作为原房屋所有人或财产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此案中被告廖某未取得其他被告的授权出售房屋,造成的其他被告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由此法院判决:谭某一家需协助老何办理登记在谭某林名下的三层私房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