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唐思思)岳阳云溪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永泰县某电子商务公司、北京某东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原告陈某16元,同时赔偿原告500元。
2018年11月1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某东公司运营的网上商城领取了一张189元的优惠券,随后在“某运动专营店”购买一双运动鞋和一个挎包,商品订单编号为81564377037。陈某使用优惠券后,该笔订单还需付款19元。原告在付款时,网上商城再次优惠了3元,原告实际支付16元。订单完成后,第三方卖家“某运动专营店”未发货。今年2月10日,第三方卖家“某运动专营店”才在商城订单页面进行操作,显示“货物由厂家自送,请您准备收货”,但原告一直未收到货。原告于2019年3月23日查看“某运动专营店”网页显示:“某东商城活动出错,店铺优惠活动错误,已经联系某东运营和某东客服报备了,全店商品都已经下架,11月1 日拍的所有商品都发不了货,各位顾客及时申请退款。”法院查明,“某运动专营店”由泉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2018年 12月2日更名为永泰县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某东公司运营的“商城”购买了被告店铺的商品,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被告永泰县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发货,构成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