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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原告无故不按时参加庭审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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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念邦  发布时间:2019-07-29 17:26: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湘阴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前,法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日九点,被告汤某准时到庭,原告未准时到庭。法官助理与原告联系,原告表示在路上,需要半小时后到,法官在与被告沟通后,同意等待被告半小时。半小时后,原告依然未到庭,经与原告联系,原告表示仍需要几十分钟,此时被告汤某已无心等待,为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积极与被告做工作,被告汤某在法官的劝说下同意再等半小时。十点左右,原告李某仍然未到庭,被告汤某也不同意继续开庭,愤然离席。直到十点半左右,原告才姗姗来迟,经询问,原告表示是自己迟到了,未能准时到庭。承办法官综合具体情况,原告汤某庭前未申请延期开庭,也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为维护法庭秩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庭后,法官对本案为什么按撤诉处理向原告李某进行了释法。

    法官寄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庭迟到不仅仅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漠视,也是缺乏积极履行诉讼义务的意识,更是对法律、对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法庭的不尊重,是对待诉讼不严肃的行为。法律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均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参加诉讼应依照法律规定,切莫躺在权利的椅子上睡觉,否则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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