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2016年11月,两被告程某、洪某从五原告邱、汤、姚、赵、孙处承租了300亩渔场,约定合同期为2017年3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同月,两被告未经五原告同意擅自将渔场转租给第三人吕某和孙某。因两被告一直拖欠五原告租金25万元,2019年4月,五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渔场。
庭审中,两被告抗辩,合同解除会给第三人造成巨大损失,不同意解除合同,第三人拖欠他渔场租金近18万元,因此才拖欠五原告租金。第三人吕、孙二人则认为渔场由他们在实际经营,已经投放了十万多条鱼苗,花费了几百万元,还未产出,坚决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符合解除条件,一味解除合同势必给第三人造成巨大损失,考虑案件涉及面较广,为兼情理与法理,承办法官庭后召集三方多次背靠背调解,取得初步一致意见后,于2019年7月17日再次主持三方及其亲属共计13人进行了一次大型、深度调解,调解持续近六小时,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五原告与两被告间、两被告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均予以解除,两被告与第三人清偿各自租金,重新确立五原告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三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