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临湘法院审理了一起贪小便宜买“黑车”的案子,被告人曹某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车辆,还贪便宜购买,最后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曹某经人介绍以低价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家用,在明知该车无任何手续,可能是盗、抢车辆的情况下,仍收购了该面包车。2019年3月8日,曹某驾驶该车至杭瑞高速临湘市大界收费站被交警查获。经查询,该车系被盗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幸福生活应该靠脚踏实地去奋斗,不可期望“天上掉馅饼”,切勿因贪小便宜而吃了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