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原告湖南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某、曾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曾某以双方已经离婚,对外债务均由被告焦某一人承担为由,拒不偿还装修款,为此酿纠纷。
2016年7月19日,被告焦某与原告湖南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7.8万元,工期为70天。被告焦某在支付了2万元装修款后,对未付款项出具了欠条。被告焦某、曾某已于2018年5月21日离婚,并将该房产出售。虽然被告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18年7月6日,但房子装修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两被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直至两被告双方离婚。
原告方认为,两被告已经离婚,并将房屋出售后仍未兑现装修债务,已严重违约,同时该装修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遂诉至法院。
经湘阴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焦某、曾某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修欠款5.8万元,最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