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弼时法庭法官庭前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最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撤诉。
原被告某新材料公司和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钢骨架轻型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钢骨架轻型板,另约定如被告未按约付款,每延误一天应向原告支付迟延部分款项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总共不超过货款总金额的3%,之后双方进行结算,确认合同总金额为4477952元,被告共支付了4312000元,还有余款165952元未支付。遂原告某新材料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65952元及违约金129360元。
该案立案受理后,弼时法庭法官认真研究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在向双方送达诉讼材料的同时,不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性,尽最大努力促成双方的调解。法官一方面通过原告做被告的工作,一方面坚持不懈地尝试与被告沟通。一次不接电话,法官就打两次,在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