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年轻人的自由度增大、独立性增强、生活水平以及对婚姻质量的标准提升,导致了中国婚姻状况不稳定,离婚率不断上升,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判定呢?
原告李丽(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与被告张军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生育一女,2010年1月生育一子。2016年5月15日,原、被告在临湘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子一女随被告生活。后原告以被告负债累累,去向不明,无抚养能力,原告在做浮标业务,有一定经济收入,有固定住所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确定抚养权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虽然离婚,但是未成年子女与原、被告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离婚事实而消除。无论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均不影响父亲或者母亲对子女的关爱。但是,还要看到,不论父母对孩子如何关爱,都不能替代一个完整的家庭给孩子带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不论双方因何原因离婚,父母离婚这个铁的事实都会对孩子幼小心灵造成不利影响,如何抚平孩子受伤的身心才是重中之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相对稳定、熟悉并安静的生活环境,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应该更为有利。同时,未成年子女由被告抚养是双方离婚时的自行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照协议的约定执行,无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变更。通过司法手段强行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对孩子的身心发展并无好处。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有不尽抚养义务、虐待或未成年子女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和被告已经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