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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房屋漏水致财产受损 房主举证不能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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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紊浩  发布时间:2019-08-05 11:43:08 打印 字号: | |

    房屋装修相信大家都遇到过,若是在装修完后发现房屋漏水导致财产受损,那么应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原告于2012年购买了房屋,20157月,原告与被告就房屋装修的水电安装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水电安装,约定费用为1800元。同年7月,原告房屋的水电安装完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800元。201694日晚,原告房屋厕所过道的水管堵头被冲开,致使原告家中漏水并渗漏到楼下多位邻居家。因原告一直在广东省深圳市工作,不在家中居住,未能及时发现漏水事故,邻居发现后将原告家的总水阀关闭。漏水造成房屋墙面及物品损坏。此后,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就房屋漏水一事多次联系被告,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房屋水电安装施工,并由原告支付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原告,原告已支付约定报酬,双方的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如原告主张被告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应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漏水原因为原告房屋厕所过道水管堵头脱落,至于水管堵头是何种原因脱落,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水管堵头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安装水管堵头时安装不当、供水压力超过水管堵头可承受压力或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法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施工行为与漏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在长时间不在房屋居住的情况下,应尽到谨慎义务,离开房屋时要关闭总水阀。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及邻近家庭财产损失及来往交通费、误工费共20000元和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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