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临湘)自留地买卖属非法 依法流转受保护
分享到:
作者:易祥  发布时间:2019-08-05 11:44:10 打印 字号: | |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原、被告于2016年3月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同意将聂市镇某地300平方米的货场转让给原告,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320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并支付了余款70000元,2016年阴历1230日完成了货场交付。原告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房手续时不允许建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时又被拒绝,便以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的土地为原聂市镇某组分配给被告一家的自留地,重修S208线时因路基加高,自留地靠近公路形成低洼地,被告与几位邻居于1995年将自留地填平后一直租给别人做货场使用。

    2016年315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转让此货场并于当日交付了20000元定金。同年320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并交付70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原告诉称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一份土地转让协议或土地买卖协议,但诉讼中,被告认可涉案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而不是流转的行为,因此也就证明不了土地转让书就是无效合同,故原告的起诉被驳回。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