鳝鱼是我们餐桌上的一道佳肴,其营养价值和极高的保健作用早被人们所认识。在10月份鳝鱼上市期间,湖南临湘养殖户肖某养殖的鳝鱼还没等上市,却被远在湖北洪湖的一男子连夜将鳝鱼“端”走了。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丁某前后三次在湖北洪湖犯盗窃罪,均被判刑。在洪湖看守所服刑期间,2018年10月24日又另查明丁某再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押解至临湘市公安机关侦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丁某骑摩托车从湖北省洪湖市到临湘市黄盖湖一带承包池塘,在路过横河堤养殖场附近的公路旁发现一片养殖鳝鱼的池塘,顿时起了心思。2017年10月2日,丁某开着三轮摩托车从洪湖出发,经过石码头坐渡轮到湖南临湘,当晚23时许,丁某到达临湘市聂市镇横河堤养殖场养殖组,在岸边脱掉外衣后摸下水塘,将养殖鳝鱼的网箱用随身带着的镰刀割断,盗走被害人肖某养殖的鳝鱼560斤。之后,以每斤23元的价格将盗窃而来的鳝鱼贱卖出去,获赃款1288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确定丁某盗得的鳝鱼价值人民币16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湖南省规定较大标准2000元的50%,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丁某应予退赔被害人肖某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系累犯,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某返还被害人肖某养殖的鳝鱼损失人民币1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