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多次到老方处定做浮标,累计拖欠老方浮标加工货款达44万元。杨某在偿还5万元货款后,却表示加工款不是个人欠款,系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欠款,拒不支付余下货款。老方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老方出具了有杨某签字的欠条,杨某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为是个人欠款,杨某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欠款属于北京某科技公司,故法院认定该份欠条系被告出具,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委托原告老方按被告要求定做浮标,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定作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生产浮标,并且原告的发货单上大都有被告杨某的签字确认。且原、被告之间就所发货物及付款进行了结算,由被告杨某亲笔签名出具了欠条,并且偿还了货款5万元。
被告主张所欠的货款应当由北京某科技公司偿还,不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但被告的主张在庭审过程中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从查明的证据来看,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大都是由被告杨某签字确认,并以个人名义出示欠条,故该笔欠款应当属于被告杨某个人债务。由此,法院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老方货款39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