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不仅在城市,农村的机动车辆也日益增多,发生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也是屡见不鲜。 2018年8月11日,杨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余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临湘市坦渡乡高山村烂泥冲组地段对向行使中,两车相撞,造成原告杨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临湘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分别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首先要在强制险中赔付,剩余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担责。由于被告余某是大和村贫困户,日常生活本就困难重重,根本无力负担责任划分后的费用,加上被告余某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不会做出任何理赔,对本就捉襟见肘的余某来说可谓雪上加霜。
2018年11月14日,临湘市人民法院羊楼司法庭特为此案开展巡回办案,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农村居民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可守、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这样一起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双方都有自己的苦衷和难处,但我们更应认识到当事人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等主要原因,这也进一步折射出当下众多‘乡间摩托车’的危险。”主审法官在巡回法庭上说道,部分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的知识更是知之甚少,抱有侥幸心理,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强化自身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持证驾驶,依法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