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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审判员黄昭:调解从细微处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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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讲述人:黄昭 整理人:李艳  发布时间:2019-08-05 15:11:38 打印 字号: | |

岳阳中院民二庭审判员  黄昭


“五一”假期刚过,此前一案件当事人老宋的代理人便给我打来电话,“黄法官,老宋已经把钱凑齐了!是不是可以安排双方尽快兑现协议?作为初涉民事审判,尚在苦修业务功底的我来说,这真是假期复工后最令人振奋的消息了,我当即联系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老汪。

当天上午,在我的主持下,老宋向老汪当面清点并交付19万余元的款项。看着双方相继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我深感民事矛盾纠纷的化解不仅注重细微之处寻求突破,更要肯下一番功夫才行。

2012年,老宋从外返乡开展生猪经营。期间,他常在老汪经营的合作社购买猪饲料。2013年2月与3月,双方经结算,老宋相继向老汪出具了两张借据,分别载明之前的10万元及5.72万元两笔货款作为借款,并约定了其中10万元的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

后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老宋先期投入的资金迟迟无法回笼导致还款拖延。经催讨,自2015年起的四年间,老宋分五次共偿还了3.9万元。因后续的还款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老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宋再偿还本金、利息等共计21万余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老汪的诉求。老宋不服,提出老汪关于10万元的诉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且自己并非恶意拖欠货款,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只能追究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过高等理由。

这是我岗位调整到民事线后,尝试独立开展案件审查、主持调解的第三个案件。之前,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同事在带我办案时就常提醒,“民事纠纷不比刑事案件,裁判并非化解纠纷的唯一途径”,“调解注重从当事人内心及需求出发,要不断寻求双方分歧的最小化。”

案件调查结束前,我征询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老宋表示同意,老汪却一口回绝了。回到办公室,我跟审判长汇报案件情况,认为这个案件只能判决了。他笑着说,“先缓缓,再想想是不是真的探到底了。”

“探底”是审判长传授的调解工作法之前提,即综合当事人诉求及期望值、案件事实、关键证据认定、适用的法律等因素,探寻调解的可能性及当事人可接受的“底线”。做好了“探底”,往往后续的调解方案便可适时调整,事半功倍。

接下来几天,我脑海中便总飞来这起纠纷的案情及当事人的诉求。仔细思考下,我发现老宋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并非完全无法理可循,而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有认定不明确的地方,“也许老汪的工作可以做一下。”我就此与合议庭其余成员商量,大家也一致支持我,“调解结案当事人撤诉无疑是最的工作体验。

于是,我联系到老宋的代理人,跟他说明了情况,请他出面做老宋的工作,保持其调解的积极性。同时,我拨通了老汪的电话,重点讲解起这起纠纷中他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老汪起初坚决不愿调解的重要原因是他一审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可我阅卷时并未找到一审有关冻结或查封的回执,“你申请了诉讼保全,后来询问过保全结果吗?”老汪显然未料到“申请保全”与“保全到位”是两回事。

第三次通话中,在我的逐一分析下,老汪终于同意调解,“可是老宋这些年还钱太不积极了,即使我同意了调解,我也不相信他会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看准时机,我提出双方可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当场兑现。

如此,经过数轮的电话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合意,老宋一周内筹集现金19.6万元交付给老汪,双方纠纷就此划上句号。于是也就有了开头的那暮场景。

    民事调解法官法律素养、沟通艺术等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对于刚转岗的我来说,民事审判之路漫长修远,我将努力从细微之处学习,不断积累,以适应新任务,迎接新挑战


 

 

 

 

 

 
责任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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