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审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被告人余某投资88.8万元入股岳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吴某),2013年1月份余某与他人合伙承建了该公司开发的某花园小区。2016年9月份,余某想从岳阳市某房地产公司退股并要吴某归还投资款,因吴某手头拮据便将某花园小区的10本房产证抵押给余某,双方约定待投资款归还后收回房产证。2017年3月份,吴某归还了部分投资款给余某,余某归还了吴某5本房产证。2018年2月份,吴某将剩余的投资款退给了余某,因吴某的公司未结清余某的工程款,为工程款能顺利结算余某以1500元的价格找他人制作了5本假的房产证,并将事先准备好的5本假房产证给了吴某,真实的房产证被其扣留。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伪造的5本假的房产证所使用的印章与真实印章为非同一印章盖印所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5本,该证系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