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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谎称水利局有熟人 帮忙揽工程行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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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19-08-05 18:38: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于某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6月,被告人于某东与被害人李某皇在内蒙古自治区承包装修工程时结识,于某东谎称其堂姐于某在水利局上班,可以帮助李某皇承包水利工程为由,让李某皇给其20000元作为工程保证金,李某皇于2015年10月10日当面给于某东20000元现金。尔后,于某东在明知不能帮李某皇承包到水利工程的情况下,电话联系李某皇谎称水利工程发包了,让李某皇打保证金过来,李某皇于2015年12月30日转账40000元给于某东。2016年1月份,于某东谎称工程上要送礼,分别让李某皇给其转账2000元、1000元。2016年2月、3月份,李某皇来查看工程,为了让李某皇相信其确实承包了水利工程,于某东伪造了一份假的施工合同给了李某皇,李某皇将施工合同带回湖南后发现合同是假的。为躲避李某皇,于某东将手机号码更换,将李某皇的微信删除,并和妻子到辽宁沈阳居住。直至案发,于某东从李某皇处骗取的63000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审理查明,于某东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皇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皇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于某东住所地出具了《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于某东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东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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