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唐思思)岳阳云溪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被告人余某投资88.8万元入股岳阳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013年1月,余某与张某、吴某伟合伙承建公司开发的长岭村某花园小区。2016年9月,余某想从某房地产公司退股并要吴某归还投资款,吴某手头拮据便将某花园小区的10本房产证抵押给余某,双方约定待投资款归还后收回房产证。2017年3月,余某归还了5本房产证。2018年2月,吴某将剩余的投资款退给余某,因未结清余某的工程款,为了工程款能顺利结算,余某以1500元的价格找人制作了5本假房产证,并将事先准备好的5本假房产证给了吴某,真实的房产证被其扣留。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伪造的5本假房产证所使用的“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云溪区分局核发权证专用章”与真实印章为非同一印章盖印所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5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链接地址:javascript: